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文耀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件:
⒈請詳實陳報聲請人受雇於善本國際有限公司期間,每月基本
薪資數額為何?有無領取伙食等津貼、考績、年終等獎金、加班費等收入。
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母親有無領取政府、社
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配偶、子女等)名義
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或持有之貴重物品,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
⒋金融機構對於曾經協商成立而毀諾之債務人,業已提供「毀
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之管道予債務人,請於10日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詢問辦理,並應於完成協商後,陳報已知之債權額及協商結果,如欲由法院安排調解,請另具狀提出聲請。
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 林秀竹 之戶籍謄本、林秀竹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⒍請提出聲請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手機話費、水、電費、油料及機車維護費等收據。
⒎請陳報聲請人積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稅額,並提出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執行扣薪之案號、執行命令、每月扣薪金額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