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蔡克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2年7月7日報經衛生署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40冊、第7頁、第565號)。因業務需要,經107年9月21日第5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8條(詳如聲請狀所附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各乙份)、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028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有該局108年1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028號函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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