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宮園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松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世軒 、 張瓊 分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