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債權人品創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嘉文 債務人 張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