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1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豊文 相對人 楊文昌
楊豐誌 楊適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一一七四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0萬元,並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11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174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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