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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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張宛華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龍其祥 律師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等三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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