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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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乙○○
2相對人 艾德蒙 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持假扣押裁定查封其財產為由,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惟查:本件相對人所執為假扣押執行之執行名義,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79號裁定,有上開裁定附於本院96執全字第1497號卷內,故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執行法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宗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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