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債權人 林瑞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聰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2,503,000元是否有誤?請求之金額計算方
式為何?(依狀附買賣契約書所示本件買受人有4人,債務人為其中一人,權利為4分之1,應付尾款2,503,000/4=62575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聰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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