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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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 曾金宏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怡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淑端 、 陳昭賢 、 陳盛全 、 陳盛和 、 陳盛鵬 、陳盛楠、 陳勝為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應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