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
蔡碧仲 律師 林錫恩 律師上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一四○號、九十九年度選偵緝字第一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限制出境。聲請人於本案之前即已計畫攻讀香港珠海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近日聲請人收受該大學之准考證,考試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聲請人對於學術具有濃厚興趣,擬繼續進修,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之虞,本院受命法官命自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羈押,羈押後本院復以被告罹患疾病,准予戒護就醫在案。本院嗣於同月十五日考量聲請人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不能痊瘉,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以聲請人犯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逃亡及勾串之虞等事情依然存在,不因保外治療而消滅,裁定聲請人於停止羈押後禁止出境、出海,防止潛逃出境規避審判,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三款命聲請人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本院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三、本院審酌:㈠、聲請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有待日後交互詰問審理,其先前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以及規避偵查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等情事,仍屬存在;㈡、聲請人聲請解除本院限制出境裁定,以利出境參加博士班入學考試,酌以聲請人前有規避偵查之舉,此際若至我國法權未逮之領域,非無延滯日後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㈢、聲請人所請出境進修乙事與其日常生活及職業(行使議員職權)尚無關涉,有違本院先前停止羈押時所命條件;㈣、聲請人目前處在保外就醫之狀態,倘使仍得出國留學進修,忍受異鄉求學之身心巨大壓力,先前保外就醫原因不啻消滅,本院即應審酌是否再予羈押以保全本案審判與日後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有礙本案審判程序進行,亦與本院停止羈押所附條件相悖,核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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