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參加人李光庭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繳納訴訟費.77條之19條定有明文。查參加.納參加訴訟費用1千元,茲依民.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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