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尚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倫 相對人 蔡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淑珠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支票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67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對聲請人已提起清償債務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73號審理中,此有相對人107年1月23日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