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棟選任辯護人陳湘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190號、第35191號、第35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已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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