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82號聲請人 郭俊良 (即 郭功財 之繼承人)代理人 章哲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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