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債權人歐美惠債務人 方景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景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10萬元部分得計息之法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債務人方景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