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債權人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債務人 林世杰 債務人 張忠川 債務人 林素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世杰、張忠川、林素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張忠川、林素如請求連帶之依據(聲請狀事實與理由欄位中記載僅為保證人)。
二、債務人林世杰、張忠川、林素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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