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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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債權人 王柏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淑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本票對
債務人周淑媚之請求依據(因上開三紙本票記載受款人,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㈡查報對系爭本票六紙各自請求之部份金額為何(本件為部份請求,請具體敘明部分請求之範圍為何)。
㈢提出本票原本六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