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債權人 陳信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宸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債務人借款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之相關資料,如借據、匯款明細、支票等)。
㈡利息起算日民國105年11月30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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