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3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佳盈選任辯護人劉健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88號、109年度易字第113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985、10986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0、26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薛佳盈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薛佳盈明知沒有管道與具體計畫可以取得價格大幅優惠之旅遊行程、住宿服務或商品禮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至107年間,分別向 黃于玲 、 游玉慧 、 柯姵如 、 王婷 、 王文心 、 王文中 (合稱黃于玲等6人)誆稱其虛構之「Sophia」、「旅遊主-姚」或「Tina姐」等人可以大幅優惠之價格取得旅遊行程、住宿服務或商品禮券,且係限時搶購或有名額限制云云,積極推薦黃于玲等6人付款預購,並於群組對話中吹捧、釋疑,致黃于玲等6人均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未待逐筆履行,接續匯付款項至薛佳盈所指定其設於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嗣與元大商業銀行合併,改名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其不知情之配偶 殷鼎棋 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富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付事由、時間、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薛佳盈詐騙得手後,起初為掩飾犯行,避免被害人察覺,以利繼續行騙,故履行部分約定,其後一再藉詞推拖,黃于玲等6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于玲、游玉慧、柯姵如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王婷、王文中、王文心訴由同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114至120頁),經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其他非供述證據之取得程序,亦無違法或不當,因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未經採為證明本件有罪之資料,則不贅述其證據能力之認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薛佳盈對於告訴人黃于玲等6人依其指示匯付款項後
,其僅履行部分約定(另詳下述),其餘迄未履行等情,固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曾幫告訴人出團,沒有詐欺犯意等語。
㈡經查:
⒈告訴人黃于玲等6人,因附表編號1至6所示事由,於該附表
編號所示日期,接續匯付各筆款項至被告所指定其設於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其不知情之配偶殷鼎棋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富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可憑,首堪認定。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于玲等6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于玲指稱被告表示有一些管道,有旅行
社的朋友、家人認識交通部的朋友,可以拿到國內飯店便宜住宿及國外優惠旅遊行程;被告說旅行社的朋友叫「Sophia」,組成LINE群組,裡面常有優惠行程的促銷,直接在群組中傳訊息,如果有一些狀況,就打電話問被告細節;其匯款1萬8500元(附表編號1①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是國內住宿費用;另匯款24萬元(附表編號1②至④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至4)是買加拿大送東南亞旅遊行程,1個人3萬元,可以找市價7萬元的加拿大行程給被告出團,並送東南亞3萬元,亦即可再找市價3萬元的東南亞行程等語(見他6697卷第5、366、769頁,易1088卷第162、163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游玉慧指稱其係透過黃于玲而知道並加入
群組,黃于玲說有個旅遊優惠,可以去加拿大並送東南亞行程,其覺得不錯就加入,依被告在群組中所Po(按:張貼)帳號匯款給被告,其中5萬元(附表編號2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1)是買澳洲行程;另24萬元(附表2編號②、③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2、3)是買加拿大行程,內容是1個方案3萬元,可以去旅行社找7萬元的行程等語(見易1088卷第173至176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柯姵如指稱被告說有朋友「Sophia」在旅
遊觀光局工作,有管道可拿便宜的行程及75至85折優惠的禮券,其加入群組與「Sophia」聊過天,「Sophia」及被告會推銷便宜的行程,其購買附表編號3(即起訴書附表3編號1至7)所示金額之旅遊、住宿服務或百貨公司禮券,匯款帳戶是被告提供,被告叫其匯款到該帳戶等語(見他6697卷第368、769頁,易1088卷第182、183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王婷指稱被告說「Sophia」在販售旅遊產
品及禮券,提供優惠方案;其先後匯款附表編號4(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金額;因被告一直推銷說有優惠方案,要多久內匯款才享有這樣的優惠,沒有使用期限,其想遲早可以用到,所以先購買;推銷價錢便宜,出2萬5000元,可以自己上網去找4萬元的行程;投資部分是先訂購飯店房間,待陸客付較高的價錢來住,價差就是投資的利潤等語(見他1916卷第385、386頁,易113卷第208、215、222、224頁)。
⑸證人即告訴人王文心指稱被告向其推薦優惠的國外旅遊
行程,被告說剛去澳洲玩回來,很便宜,花1萬5000元或2萬元,可以玩5萬元的行程;其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款項,其中附表編號5①至④(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7、10)是買國外旅遊;另附表編號5⑤(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被告說因旅費上漲,「旅遊主-姚」要收這筆保證金12萬元等語(見易113卷第250、258至261頁)。
⑹證人即告訴人王文中(即王文心之姊)指稱其係透過王
文心而認識被告,有向被告購買優惠的旅遊行程,其匯款附表編號6(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4、5、6、8、9)所示款項,係為向被告購買優惠的國外旅遊行程等語(見易113卷第230、233、262頁)。
⒊佐以卷附LINE通訊畫面擷圖及對話紀錄所示:
⑴被告於105年11月15日加入告訴人柯姵如之「旅遊PLAY」群
組,表示「票務我朋友在處理,如果要直接訂房直接在這裡告知…我就會請朋友處理,7-10日會回復飯店是否有房間」等語(他7265卷第15頁),並於105年12月1日邀請「Sophia」於同年月3日加入該群組(他7265卷第16頁),由「Sophia」在該群組頁面多次刊登促銷旅遊行程及住宿服務之訊息,諸如106年2月6日刊登「日本團,1人25000元可以選購00000-00000元的旅遊行程,日期及團自選(雄獅、康福、五福)比外面更優惠,暑期僅此一團」、「名額有限」;被告隨即附和「這次只要25000元,要就快,不然搶光就沒有」、「因為名額有限,各位要以匯款順序來保障名額」等語(他7265卷第23頁)。106年2月25日刊登「106年應伙伴要求只開放這一團,名額有限,結匯日期至106.3.1。這個低價和福利是跟飯店要求來的,就這一團…清境老英格蘭早晚餐+台中威汀城市酒店早餐(可分開使用,贈來回高鐵票4張)4人房原價21,500+6,000,一口價9,800。台南晶英酒店(贈來回高鐵票)4人房原價8,700元,一口價6,000元…」、「活動只到3/1,錯過就沒有了」(他7265卷第26頁)。106年5月26日刊登「因為有另一群組夥伴不遵守規定並擾亂飯店,已請他們將房間提出交易我們以破盤價抛售,先搶先贏…嘉義阿里山賓館,4人房+早晚餐+高鐵,原價17000元→破盤價8000元,共8間…」,並於其他成員在106年5月27日質疑先前訂購清境老英格蘭莊園,等了很久都沒消息時,答覆「我們負責的不是只有你」等語,再由被告緩頰稱「版主非常盡責有在追,而且現在你們出國團多,國外團人數多國內排的人數就會往後」、「不可能都只給一團,Sophia負責的團很多,好處不可能獨厚某些團,而且你們算是新人,比你們更久的團更多,大家都配合」、「Sophia也有在處理,不是沒有,我們大家都在等」等語(他7265卷第33頁)。被告並於106年5月28日刊登「Sophia請我代po…因為有另一群組夥伴不遵守規定,已請他們將國內,國外跟團提出交易,我們以[破盤價]抛售…日本25000元選40000元…非常低價,錯過就沒有了,有興趣,請搶購…」;於106年5月29日刊登「日月行館,4人房+早晚餐9800元…這個低價數量有限,我是去拜託來的,下次絕對沒有,有需要請趕快登記,留下來慢慢用都沒划算」等語(他7265卷第34頁)。106年6月13日有成員抱怨「等候時間太久」、「服務超級差」、「原來便宜=不確定的等待」等語,同意退費處理(他7265卷第36、37頁)。此後「Sophia」及被告較少在群組出現,「Sophia」於106年8月8日稱「不好意思,最近有一批歐洲及加拿大賤價抛售,比較忙」等語(他7265卷第40頁),即暫時消失。106年9月1日柯姵如回報「Sophia」稱前陣子出車禍,被告稱近期家人有變故等語,嗣「F
eiYuan」於106年9月6日加入群組,自稱是「Sophia」之職代,代為提供服務,並於106年9月10、11日貼文表示「Sophia9月25日返回,如果各位伙伴可以,是否等Sophia返回再預訂,請各位體諒,人手不足,國外國內300多人非常混亂」、「9/25以前國內外旅遊請先暫緩」等語(他7265卷第41、42頁)。「Sophia」於106年9月26日重新出現於群組,並稱「自106.9.27繼續為各位服務」、「近300筆訂房都在接洽確認中。請稍候」等語(他7265卷第42頁)。於其他成員詢問尚未收到預購之高鐵票,被告在106年10月27日回覆「Sophia沒處理嗎」、「好,我來找她」等語(他7265卷第43頁)。106年10月28日「Sophia」表示經整理確認,共有3百多位國外旅遊尚未處理(他7265卷第43、44頁)。於多位成員陸續要求履行預購之住宿服務,被告在106年11月10日回覆「最近Sophia忙國外團,再等一下」、107年1月2日回覆「Sophia回日本,我確認後明天回覆」等語(他7265卷第46至48頁)。嗣「Sophia」於107年1月4日再出現於群組,稱「我剛回到台北」、「佳盈有留言,我先回家晚點處理確定整批貼上」,惟於其他成員詢問有無排到候補訂房,僅稱「我在跟旅行社開會」(他7265卷第48頁)。此後,對於多位成員要求履行預購之服務,「Sophia」及被告少有回應,直到107年3月24日「Sophia」表示「因為佳盈得癌,已經無法處理旅遊很久了,我忙不來12群組,大家可以考慮選擇退費」等語(他7265卷第58頁),告訴人柯姵如等人最終放棄要求履約,同意退費處理。
⑵另「Sophia」自106年3月1時起,邀請被告、告訴人黃于玲
、王婷等人成立「<私人俱樂部>--旅行平臺」群組(他6697卷第397至403頁),且在該群組頁面多次刊登促銷旅遊行程及住宿方案,諸如106年8月6日刊登「《涵碧樓》2人房+早餐8900元(原價18865元+10%)…」、「抛售,歐洲團16人,3000/人選70000。東南亞12人,15000/人選30000。
加拿大團10人,20000/人選60000」,並稱「統計到下午6:00,要搶過年團的就快」、「絕對超值」等語,被告隨即附和「真的很便宜,想買」(他6697卷第405、407、415頁)。106年10月17日刊登「[史上最低價--搶便宜]不分淡季旺季,決不加價,旋風12小時旅展特賣會,上午9:
00到晚上9:00,唯一團,沒買到是你的損失…」,並稱「佳盈同學(指被告)週日剛從希臘回來,她買多少錢,你們可以問問」,被告附和「真的很便宜,想買」、「今天的案子是真的低價,我自己也買日本和克羅埃西亞」等語(他6697卷第417、421、427頁)。此外,被告亦曾刊登「有一家族原買了46位置,要抛售20位置。原價87900元,賣40000元,抛售價30000元可選90000元,要的趕快,非常值得」(他6697卷第411頁);及「我因為個人健康問題,比較沒辦法出國旅遊,打算『賤賣』手上之前買的幾個國外團,如有興趕的請跟我連絡,真的是『大賤賣』特賣」,獲「Sophia」於106年11月12日附和「 謝謝佳盈 幫忙處理,如果有人要,我有香港澳門團當加送。 買佳盈 任一團送香港澳門」等語(他6697卷第445頁)。告訴人黃于玲於106年11月12日與被告LINE對話中,建議「Sophia」應先公布確定可以出團之名單,再推優惠團,不然買了又出不去也沒用,並稱「大家都是問號」、「11-2月都沒團,都有不滿情緒出現了」等語(他6697卷第481頁)。嗣陸續有成員表示先前預購服務未獲回應可否履行、未收到退款等語(他6697卷第447、449頁)。告訴人游玉慧亦於107年4月2日以LINE通知退款加拿大旅遊24萬元、澳洲旅遊5萬元(他6697卷第467頁),惟未獲「Sophia」或被告立即回應。
⑶被告於106年12月1日起與告訴人柯姵如之LINE對話中,則
宣稱能以75折購得商品禮卷(見他7265卷第130、133至136頁)。且雙方通訊時,經柯姵如提問「所以她(指「Sophia」)是在觀光局工作嗎」、「很多人都再問,怎麼可以拿到這麼便宜的」,被告回覆「是,可是不要說啦,免得被檢舉」等語(他7265卷第65頁)。另與告訴人王婷在LINE對話中,亦提及「我的優惠也是靠我朋友,你們可以便宜出國入住也是她」等語(見他1916卷第87頁)。
⑷被告與告訴人王文心之LINE對話中,於107年7月8日刊登「
最後一次優惠,歐洲30000選60000…錯過這一次沒有優惠,活動自7/6-7/13」(他6591卷第55、56頁),王文心因而同意預購,於107年7月19日完成轉匯(他6591卷第59頁,即附表編號5②款項)。王文心於107年7月24日詢問「日本團還有嗎?」,被告稱「買6送2個日本頂級,買12個送4個日本頂級,4日本頂級可以換2個歐洲頂級」、「歐洲、日本,不會再有優惠團購」、「最後的機會」、「我買歐洲12個」等語(他6591卷第59頁),王文心因而同意預購,於107年7月26日完成轉匯(他6591卷第61頁,即附表編號5③款項)。被告於107年8月7日刊登「3月的團購活動,最後一次優惠,美洲30000選70000,20人送4人頂級20萬任選」(他6591卷第63頁),王文心因而同意預購,於107年8月10日完成轉匯(他6591卷第65頁,即附表編號5④款項)。又被告於107年9月9日向王文心表示「負責人」要求向預購旅遊行程之人收取保留費用,待使用出團後就會退還等語,並轉貼被告與「旅遊主-姚」之通訊對話擷圖,而在該等擷圖中,被告係以「Tina姐」稱呼「旅遊主-姚」(他6591卷第71頁),王文心因而同意繳納,於107年9月11日完成轉匯(他6591卷第73頁,即附表編號5⑤)。嗣告訴人王文心自108年2月15日起至3月5日止,多次催促被告退款予王文心,被告起初稱家人入院、生死交關,其後均未回應(他6591卷第75頁)。
⑸被告與告訴人王文中之LINE對話中,於107年7月16日刊登
「最後一次優惠,歐洲30000選60000…升等豪華經濟艙」(他6591卷第83頁),王文中詢問被告後,同意預購,於107年7月19日、20日、21日分3次完成轉匯(他6591卷第8
9、91頁,即附表編號6①至③款項)。王文中於107年7月23日詢問「日本還有嗎?」,被告稱「還是12張都給你,送你4個日本頂級」、「沒有限制,如果你要機+酒10萬以內可以使用」等語(他6591卷第91頁),王文中因而同意預購,於107年7月25日下午先以ATM轉帳2萬元(他6591卷第95頁,隔日入帳,即附表編號6④款項),再於26日轉匯2萬元(他6591卷第97頁,即附表編號6⑤款項)。被告再於107年7月26日刊登「好禮通知,這波買歐洲朋友有獎!…增加為可選70000元團,選擇更多,品質更優…」、「你們這次的,原30000選60000,升級選70000」、「很多朋友都還再加購」(他6591卷第97頁),王文中洽詢後,於107年7月29日同意預購12名,並請同事轉帳(他6591卷第103頁,即附表編號6⑥款項)。嗣告訴人王文中要求履約或退款,被告於108年1月30日、2月1日表示有保留報名名額,確定出團將由業務聯繫,其後均未回應(他6591卷第155頁)。
⒋綜觀上情,可知被告係宣稱「Sophia」、「旅遊主-姚」或
「Tina姐」等人可以大幅優惠之價格取得旅遊行程、住宿服務或商品禮券,且係限時搶購或有名額限制,而積極推薦告訴人黃于玲等6人付款預購,另以優惠方案負責人通知繳納保留旅遊行程費用,而要求告訴人王文心匯付款項。惟「Sophia」乃被告所虛構,「旅遊主-姚」則僅是被告在另一個群組使用之代號,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13頁),連同其在轉貼擷圖中對於「旅遊主-姚」之稱呼「Tina姐」(見他6591卷第71頁),均非真實存在之人。被告虛構「Sophia」為其在觀光局工作之朋友(見他7265卷第65頁),另製作其與「旅遊主-姚」或「Tina姐」之對話擷圖,營造其所認識之「Sophia」、「旅遊主-姚」或「Tina姐」等人,可以大幅優惠之價格取得商品、或要求繳納保留費用之假象,並切換不同身分進行對話吹捧、釋疑,營造情境強化告訴人等對於被告說詞之信任,內容涉及行程優惠之實現可能,核屬詐術行為之施用甚明。參以證人即山林國際旅行社前職員 劉淑美 、可樂旅遊前職員 張堙智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另詳下述),可知被告透過劉淑美報名旅遊行程,僅可取得同業價格之小額優惠;透過證人張堙智報名,更僅是一般直客價,均無特別優惠,亦與被告上開宣稱可以大幅優惠取得旅遊價格明顯有異。況被告既未提出可供審酌之優惠管道,亦無具體資金流向記錄得以佐證其履約真意,且被告收款後,至告訴人提出告訴時止,未見旅遊市場與被告工作收入有何重大變故,卻積欠鉅額價差未能返還,迄今已逾3年,僅能以調解方式,賠償告訴人黃于玲、游玉慧、柯姵如部分損失,更難信被告行為之初有何履約真意。
⒌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⑴依告訴人王文心、王文中之證述及
網路刊登之廣告資料,可證明被告提供之優惠行程,應屬可能;⑵告訴人購買旅遊行程後,被告有部分履約,並非自始即無履約之意願;⑶告訴人所購買之優惠行程使用限制較多、無法任意報名自己屬意之行程,且被告在銷售時多次強調「優惠行程使用上有諸多限制,不是告訴人找的每一個團都有優惠」。又告訴人王文心、王文中之優惠行程不能在旺季之熱門團使用,惟均指定旺季出團,被告或因不善拒絕,或為避免爭執等考量,忍痛自行吸收損失,讓王文心、王文中使用,係事後因素所導致,非自始即有詐欺故意等語。惟查:⑴本案被告並無管道與具體計畫可取得大幅優惠商品,卻積極對外推薦,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而匯付款項,此與旅遊業是否存在特殊之優惠情形,顯不相同。蓋告訴人等乃因相信被告可以提供優惠始接續匯付款項,自與其他時、地或從業人員有無特殊優惠之機會無關。告訴人王文心、王文中所述旅行社把整架飛機或遊輪全部包下來(易113卷第233、256頁)等特殊優惠實例,及辯護人事後蒐集之網路廣告所示優惠方案(本院卷第343至398頁),無論是否屬實,均不影響本案被告不具履約真意之認定;⑵告訴人黃于玲等6人匯付款項後,被告固有部分履約。惟依證人即山林國際旅行社前職員劉淑美證稱其自106年間起至108年7月間退休時止,陸續與被告有合作關係,被告透過其報名旅遊套裝行程之同業價格,較網路直接報名之直客價格之價差,要看旅遊地點、淡旺季而定,歐洲團7、8萬元團費可能有5000元價差,韓國團1萬多元團費僅約幾百元到1000元價差,旺季的價差較高,歐洲團價差可能會到7000元,其從價差中抽取傭金,5000元的價差約退3000至4000元給被告,由被告向其匯付同業價格加傭金,其不曾主動提供優惠之建議旅遊行程,都是被告自己報名等語(見本院卷第214至218頁)。另證人即可樂旅遊前職員張堙智證稱:告訴人王文中全家6人於108年1月13日參加日本北海道滑雪團,係由被告向其報名,其報給被告是直客價等語(見本院卷第220至222頁)。可知被告代向旅行社報名旅遊行程,僅可取得同業價格之小額優惠,甚至單純一般直客價,均無特別優惠可言,顯不能以其所宣稱之大幅優惠條件履約,亦即被告實際上是賠錢履約,至為灼然。參諸被告曾以「Sophia」名義在LINE群組表示「我在國內還要被罵幫你加價補差額」等語(他6697卷第61頁),更無疑義。長此以往,被告向告訴人等收取款項,無法全部履行,乃顯而易見。詎被告仍執意為之,可知其起初履行部分約定,僅係為了掩飾犯行,避免被害人察覺,以利繼續行騙所為,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⑶依上述LINE通訊畫面擷圖及對話紀錄所示,被告以自己或「Sophia」促銷優惠行程時,均未見有何強調「使用限制較多、無法任意報名自己屬意之行程」、「優惠行程使用上有諸多限制,不是告訴人找的每一個團都有優惠」等情形。被告既無管道與具體計畫可取得大幅優惠商品,其積極對外推薦,即屬詐術之實行,嗣後藉詞推托,自無礙其詐欺犯行之成立。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對同一被害人,以相同或類似手法誆騙,致該被害人先後數次轉匯款項,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應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㈠原審未詳為勾稽審認,遽以卷內事證不足證明被告犯罪為由
,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得財,以上述手法詐騙告訴人,
致告訴人受有相當損害,殊不足取,惟念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犯後已與告訴人黃于玲、游玉慧、柯姵如3人成立調解,並賠償部分損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期間、詐騙金額、不法利益、犯後罪之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情形、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14頁)及告訴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6「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斟酌上開6罪之罪名相同,每次犯罪之方法、過程、態樣亦相近,侵害法益之類型、被害人之人數、犯罪相隔期間等,予以綜合整體評價,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對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黃于玲詐得25萬8500元,已履行85
00元住宿服務及所贈送之東南亞旅遊行程,業據黃于玲證述在卷(見他6697卷第769、易1088卷第165頁)。又被告於原審與黃于玲成立調解,已賠償7萬6200元,有調解筆錄可證(易1088卷第181頁)。其已履行住宿服務及賠償部分,倘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另雖履行所贈送之行程,惟主要旅遊行程既未履行,尚無扣除此部分費用之必要。因認此部分犯罪所得25萬8500元,於扣除上開8500元、7萬6200元後,餘額17萬38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對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游玉慧詐得29萬元,僅履行所贈送
之東南亞旅遊行程,業據游玉慧證述在卷(見易1088卷第174頁)。又被告於原審與游玉慧成立調解,已賠償19萬2400元,有調解筆錄可證(易1420卷第183頁)。其已賠償部分,倘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另雖履行所贈送之行程,惟主要旅遊行程既未履行,尚無扣除此部分費用之必要。因認此部分犯罪所得29萬元,於扣除上開19萬2400元後,餘額9萬76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對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柯姵如詐得33萬1100元,尚未履行
,惟於原審與柯姵如成立調解,已賠償20萬8650元,有調解筆錄可證(易1088卷第71頁)。其已賠償部分,倘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因認此部分犯罪所得33萬1100元,於扣除上開20萬8650元後,餘額12萬245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對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王婷詐得共165萬3040元,迄今尚
餘28萬6100元(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8、10所示之住宿、旅遊及禮券,各1萬元、2萬6000元、1萬2000元、6000元、1萬9600元、1萬5000元、7500元、9萬元、10萬元)未履行,業據王婷 陳明 在卷(見他1916卷第301、361頁)。就被告向王婷收款後,已履行部分,倘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因認此部分僅就前開未履行之餘額28萬61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追加起訴書另指被告藉故拖延給付之106年6月18日42萬元(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投資住房」),為被告與王婷約定之投資利息;107年8月19日14萬9000元(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國外旅遊」),為王婷因被告未履約另向旅行社支付之費用,均非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所指詐欺匯付之款項,即非本案被告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㈤被告對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王文心詐得84萬6000元,已履行附
表編號5①所示之歐洲、日本旅遊,業據王文心證述在卷(見易113卷第252、253頁);佐以證人王文中所述:附表編號5①所示31萬8000元,裡面有1個歐洲團、1個日本團,這2個團都有出發等語(見易113卷第246頁),益徵確有履行,倘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因認此部分犯罪所得84萬6000元,於扣除上開已履行之31萬8000元後,餘額52萬8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對告訴人王文中詐得50萬4000元,迄未履行或賠償,雖
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筳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秀提起上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事由匯付日期金額(新臺幣)證據本院判決1黃于玲預購優惠旅遊行程、住宿服務①105.08.221萬8500元⒈證人黃于玲偵查及原審證述(他6697卷6至7、366至368、767至771,易1088卷162至172頁)。⒉匯款申請書(他6697卷7至12頁)。⒊LINE通訊畫面擷圖(他6697卷17至61頁)。薛佳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06.08.114萬元③106.08.218萬元④106.08.2112萬元合計25萬8500元2游玉慧預購優惠旅遊行程①105.08.295萬元⒈證人游玉慧原審證述(易1088卷173至181頁)。⒉匯款申請書(他6697卷73頁)。薛佳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06.08.118萬元③106.08.2116萬元合計29萬元3柯姵如預購優惠旅遊行程、住宿服務、商品禮券①105.10.113000元⒈證人柯姵如偵查及原審證述(他6697卷368至371、767至771頁,易1088卷181至188頁)。⒉存摺內頁、匯款申請書、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他7265卷81至85頁)。⒊LINE通訊畫面擷圖(他7265卷17至61頁)。薛佳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06.02.175萬元③106.03.012萬5600元④106.05.248000元⑤106.08.166萬元⑥106.12.047萬2000元⑦106.12.2211萬2500元合計33萬1100元4王婷預購優惠旅遊行程、住宿服務、商品禮券①105.05.252萬7040元⒈證人王婷偵查及原審證述(他1916卷385至388頁、易113卷205至229頁)。⒉帳戶交易明細(他1916卷11至17頁)。⒊LINE通訊對話紀錄及畫面擷圖(他1916卷15至80頁)。薛佳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05.06.302萬元③105.07.143萬元④105.07.195000元⑤105.08.104萬5000元⑥105.08.104萬5000元⑦105.08.103萬元⑧105.09.306000元⑨105.11.021萬4000元⑩105.11.072萬8000元⑪105.11.081萬4000元⑫105.12.013萬元⑬106.01.063萬8000元⑭106.02.0215萬元⑮106.02.025萬元⑯106.02.207萬5000元⑰106.03.1320萬元⑱106.04.1875萬6000元⑲106.10.199萬元合計165萬3040元5王文心預購優惠旅遊行程、繳納保留費用①106.12.2931萬8000元⒈證人王文心偵查及原審證述(他6591卷374至379頁、易1088卷249至262頁)。⒉匯款申請書、存款憑證(他6591卷159、161、171、177、181頁)。⒊LINE通訊畫面擷圖(他6591卷53至155頁)。薛佳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07.07.1914萬8000元③107.07.268萬元④107.08.1018萬元⑤107.09.1112萬元合計84萬6000元6王文中預購優惠旅遊行程①107.07.193萬元⒈證人王文中偵查及原審證述(他6591卷374至379頁、易1088卷230至278頁、262至265頁)。⒉存摺內頁、存款憑證、ATM交易明細(他6591卷163、165、167、169、173、175頁)。⒊LINE通訊畫面擷圖(他6591卷53至155頁)。薛佳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07.07.204萬4000元③107.07.213萬元④107.07.262萬元⑤107.07.262萬元⑥107.07.3036萬元合計50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