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60號原告 黃雨湄 被告 吳尚銘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 陳進財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陳進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8,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9,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 謝保源 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併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