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潘罔 受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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