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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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 李月華 以上上訴人與 柯彥 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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