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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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50號抗告人 賴明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魏均均 請求 魏素鳳 受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參照)。
二、經查,就上開本院一○六年度監宣字第二五○號監護宣告事件所為之裁定,業經抗告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領取而送達抗告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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