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7號原告 曹邱妍妍 被告邱明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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