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良 被告 蔡勝全
蔡沛 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