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告業盛五金鐵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紫陽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25,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