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71號原告 潘淑梅
陳薇之 被告吉耐特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君瑜 被告 高麗珍
蘇心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