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 潘春連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 蕭秀鳳
黃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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