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號聲請人 謝謙德 相對人 夏依文
邱瑩琪 夏國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夏依文、邱瑩琪、夏國聖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夏依文、邱瑩琪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夏依文、邱瑩琪、夏國聖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夏依文、邱瑩琪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9年9月30日│500,000元│未載到期日│108年9月30日│TH221582││├──┼───────────┼─────────┼───────────┼───────────┼────────┼──┤│002│108年10月25日│300,000元│未載到期日│108年10月25日│TH276542││└──┴───────────┴─────────┴───────────┴───────────┴────────┴──┘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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