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告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1被告甲○○
1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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