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周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振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被告賴振茗於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65號事件中,所涉罪名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自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之詐欺犯罪,原告即非同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詐欺犯罪被害人,無該條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一併說明。
二、被告賴振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