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聲請人 王玉真 相對人 王修生 (亡)上列聲明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於聲請狀具狀人處簽章。
(二)聲明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團體驗證。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