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吳志凌 被告牡丹紅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思治 被告煙火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子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牡丹紅藝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0,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