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楊志源 上列聲請人與灃億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灃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表明債務人灃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三、請提出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09年1月3日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