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父親長期洗腎、母親有心臟病、且被告育有3子尚待照顧,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未到,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其所提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