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18號原告 周謝麗淑 被告 劉碧好
農秋菊 周建志 周建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9萬5,46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63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前經聲請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未據繳足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系爭826、8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8,630元及5萬8,627元、面積分別為109.30平方公尺及11.09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均為1/2(見中司調卷第6
1、67頁),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核定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2萬9,216元(計算式:(58,630×109.30+58,627×11.09)×1/2=3,529,216,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關於建物部分,依原告所提出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其現值為33萬2,500元(見原告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為1/2,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6,250元(計算式:332,500×1/2=166,25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9萬5,466元(計算式:3,529,216+166,250=3,695,4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俐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1.09全部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09.30全部附表二:
編號建物建號建物門牌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臺中市○○區○○路00號一層:98.74騎樓:16.84合計:115.58全部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臺中市○○區○○路00號二層:90.51三層:90.51四層:90.51合計:271.53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