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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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俊雄 即永盛消防設備器材行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美捷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庭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其訴訟代理人具狀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