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51號債權人 吳靜玫 債務人 呂珍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於交屋日即民國105年4月20日付清尾款,債務人自民國105年4月21日始付遲延責任,依前開條文規定,其利息起算日僅得自民國105年4月21日,故債權人逾民國105年4月21日利息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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