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債權人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7號3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楊莉 旋即有志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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