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8月20日以雲警六偵社字第09710007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
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⒈時間:97年8月11日晚上7時55分許。
⒉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永茂旅社」。
⒊行為:表示願以每次30分鐘、新臺幣800元之代價賣淫而拉
客。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⒈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⒉員警職務報告1紙。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檢查紀錄表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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