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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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謝明聰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