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張哲睿 被告 張孟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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