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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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99號聲請人 郭沛諭 律師(即上訴人 周慧芳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周慧芳與被上訴人進寶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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