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以94年上重訴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於94年7月8日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聲請意旨,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