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甲女之父年籍詳卷
甲女之母年籍詳卷共同 李國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被告 王聖貿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470號(原審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強制性交殺人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10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茲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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