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偉男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偉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偉男前因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
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張瑛宗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