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明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認為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之。
三、受刑人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0日,已執6個月,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