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債務人 蔡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秀美於民國96年4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約定,應自聲請人墊款日起給付按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1年2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47,560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1年2月1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49,326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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