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債權人高雄巿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代理人 田欣芸 債務人 伍紫婕 債務人 薛博方
一、債務人伍紫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伍紫婕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薛博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6,728元│108年6月27日起│2.94%│暨按年息百分之2.94計││││至108年12月26││算之違約金。││││日│││││├───────┼────┼──────────┤│││108年12月27日│3.21%│暨按年息百分之3.21計││││起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002│146,167元│108年7月27日起│2.94%│暨按年息百分之2.94計││││至109年1月26日││算之違約金。│││││││││├───────┼────┼──────────┤│││109年1月27日起│3.21%│暨按年息百分之3.21計││││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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