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